汕头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18 点击数:

    2005 年 12 月,学校发布《汕头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办
法》,明确规定教工周转房的使用不再与住房福利挂钩,实
行商品租金计租,租金标准每二年修订一次。实际操作中,
上述原则未完全落实到位,导致教工周转房无法正常周转,
校内房源日趋紧缺,难以满足引进人才的需求,也达不到“以
房养房”的预期目的。为解决上述问题,学校决定对《汕头
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办法》进行修订。
   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汕头大学的所有房源,包括校内
周转房、龙泉园周转房等。
    一、租金标准及具体实施规定
    (一)周转期租金
    所有校内教工周转房主要提供给新引进的教师临时居
住。周转期为 4 年,从首次入住计起(租住期间如有调换住
房,周转期合并计算)。周转期内按优惠租金(即 2014 年租
金)标准计租。新引进教师如领取学校发放的购房、租房补
贴,即视同周转期满,其所租住的周转房将按标准租金计租。
(二)周转期满后的计租方式如下:1.过渡期租金,2015
年 3 月起每平方米(使用面积)提高 5 元;2.标准租金,2016
年 1 月起每平方米(使用面积)再增加 5 元。
    调整后租金标准详见附件《学校周转房租金调整对照
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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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今后每两年根据本市住房市场租金变化,结合住房改造
修缮费用开支平衡和房源供需情况,重新调整标准租金标
准。
    (三)根据人才引进计划的需要,学校须预留部分房源供
新引进人才租用。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,学校可按标准租金
提供住房给在职教职工自愿申请租用,租用的优先顺序如
下。
    1.岗位工作需要者(相关原则由校领导会议集体决定);
    2.原住户续租;
    3.职务职称高者;
    4.同等职务职称情况下,先申请者。
    (四)教工周转房租金收入纳入学校住房基金进行管理。
    (五)房屋租赁人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对房租标准
已有规定的,合同期内仍按原约定标准执行。
    (六)2015 年 3 月起,西区四合院无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和
龙泉园宿舍区周转房,租金标准按标准租金八折优惠。
    (七)调离人员应在 30 天内退房,调离当月及次月仍按
标准租金计租;调离后仍未退房者,从第 31 天起按标准租
金的 1.5 倍计收,从第 181 天起按标准租金的 2 倍计收。
    (八)新引进人员租住周转房须签订租赁合同和不转租
转借的《承诺书》。本办法颁布前已租住的原住户,由学校
统一安排补签《承诺书》,未签订租赁合同者,须在本办法
颁发一周内补签合同。
    (九)严禁将学校周转房转租、转借给其他人居住,一经 — 3 —
发现,学校除收回住房外,当事双方 5 年内均不得申请租用
学校周转房。学校同时按 2 倍标准租金价格向原租户追溯 1
年租金,其中 50%直接奖励举报上述违规情况的人员。
    (十)退休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后 90 天内按标准租金计租,
从第 91 天起仍未退房者,按标准租金的 1.5 倍计收,从第
181 天起按 2 倍标准租金计收。
    (十一)学校将根据《校园总体规划》和校园建设的需要,
逐步对校园教职工周转房进行改造、拆除或整幢修缮,相关
住户必须积极配合住房的调整。
    二、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,向教职工讲清进一步
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、意义和政策,正确引导教职工转
变住房消费观念、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,使广大教职工理解
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,为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贡献力量。
    三、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,此前有关规定
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    四、本办法由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    附件:1.学校周转房租金标准调整对照表
          2.汕头大学教工周转房租户承诺书
汕 头 大 学
2015 年 1 月 21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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