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18 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  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
(财政部令第 36 号)、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
暂行办法》(粤财资〔2014〕16 号)、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
步加强省属公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》(粤教财〔2016〕4
号)、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
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
的通知》粤教财函〔2017〕165 号文规定,和《汕头大学国有资
产管理办法》(汕大发〔2018〕1 号)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
定,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,制定本细则。
   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各部(处、室),各学
院、教辅机构(以下简称各部门)。
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
   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产处置,是指我校对其占有、使用的
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,包括无偿调出、出售、
出让、转让、置换、报废、报损等行为。
   (一)无偿调出,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、使用
权的行为,包括:
    1.学校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;
    2.学校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;
    3.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;
    4.学校因撤销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; — 2 —
    5.经上级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。
   (二)出售、出让、转让,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
有权或占有、使用权,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。
   (三)置换,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,这种交换
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(即补价)。
   (四)报废,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,对已不
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。
   (五)报损,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,
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。
    第四条 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:
   (一)闲置资产;
   (二)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、确需报废、淘汰的资产;
   (三)因单位分立、撤销、合并、改制、隶属关系改变等原
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;
   (四)非正常损失的资产;
   (五)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,使用年限详见《省
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》(附件 1),国家另
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
   (六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   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进行。
资产的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置换及报废报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拍
卖、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。
   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。权属关系不明确或
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,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。 — 3 —
第三章 审批权限
    第七条 审批权限
   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:
    (一)无偿调出。学校部门内的资产调拨,由部门领导审批
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;学校部门间的资产调拨,资产单位价值
(原价)20 万元以下的,由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
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,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
上(含 20 万元)的,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
理办公室审批;学校与外单位间的资产调拨,报校办公会或党委
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,由
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,其中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
500 万元以上(含 500 万元)的,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
府审批。
    (二)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。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20 万元以
下的,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
审批;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的,
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
报省财政厅审批,其中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500 万元以上(含
500 万元)的,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    (三)置换。学校部门间的资产置换,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
20 万元以下的,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
公室备案,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
的,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批;学
校与外单位间的资产置换,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
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除此以外的资产置换,报校长办公会 — 4 —
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
批,其中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500 万元以上(含 500 万元)的,
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    (四)资产提前进行报废。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
提前进行报废,单位价值(原价)20 万元以下的,报校长办公会
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单位价值(原
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的,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
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,其中资
产单位价值(原价)500 万元以上(含 500 万元)的,由省财政
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   (五)报损。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价值
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下的,报副职校领导审批;固定资产单位
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的或未达到规定使用
年限的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资产
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的,由学校主管
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,其中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500 万
元以上(含 500 万元)的,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   (六)报废。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,单位价值
(原价)在 5 万元以下的,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
批;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价值(原价)在 5-
20 万元的,由副职校领导审批;固定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
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的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。
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、审批程序 — 5 —
   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在申报资产处置时,应按上级规定,根
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、证件及资料。
   (一)资产无偿调出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    1.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
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
及产权证明;
    2.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    3.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;
    4.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,须提供改变隶属
关系的批文;
    5.因撤销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而移交资产的,须提供撤销、
合并、分立、改制的批文;
    6.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,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。
   (二)资产出售、出让、转让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    1.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
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
及产权证明;
    2.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    3.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。
   (三)资产置换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    1.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
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
及产权证明;
    2.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;
    3.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; — 6 —
    4.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。
   (四)资产报废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    1.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
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;
    2.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;
    3.鉴定报告。
    (五)资产报损,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    1.资产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性能、用途、价值凭证(如购货
发票或收据、工程决算副本、记账凭单影印件、固定资产卡片等)
及产权证明;
    2.损失价值清单;
    3.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:
   (1)退休、离世、调出、出国: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;
   (2)被盗损失:出具公安机关证明;
   (3)盘亏:个人出具情况说明,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或
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,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;
   (4)待报废(损毁):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并签字;
   (5)贪污诈骗损失: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并签字;
   (6)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:出具司法机关证明。
    4.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书面处理意见或文件。
    第九条 职责分工。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
请,归口管理部门审核、统计,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、
汇总,经学校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、财政厅。
   (一)申报。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处置的资产提出申请并说
明原因,提交处置资产的有关文件、证明及资料,在“汕头大学 — 7 —
资产管理平台”上申请并生成各类申请表,同时,填写《汕头大
学固定资产处理登记表》(附件 2),对报废、报损资产,应根
据第十一条权限组织校内鉴定小组完成校内鉴定。
   (二)审核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部门的处置申报材料
进行审核,对报废、报损资产,根据第十一条的权限组织校内鉴
定小组完成校内鉴定或聘请有资质的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对报废
资产进行技术鉴定,签署部门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。
   (三)审批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归口管理部
门上报的报废申报材料的汇总、审查,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。
   (四)处置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批示转发
至各归口管理部门,然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资产处
置、账务核销等具体工作。
    第十条 技术鉴定
资产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上(含 20 万元)或未达
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,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
鉴定小组(成员为 5 名, 其中至少含 3 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或
专业技术人员,必要时可外请专业人士参与)进行鉴定。由资产
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。
第五章 处置方式
    第十一条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,调入、调出单位应当办理
交接手续。
    第十二条 属于资产出售、出让、转让、置换,出售、出
让、转让、置换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或管理机构办理相关 — 8 —
手续。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 90%的,须报省财政厅
审批。
    第十三条 属于资产报废、报损,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已
同意报废的资产组织处置拍卖,并进行账务处理。固定资产达到
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价值(原价)在 20 万元以下的,如
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日常工作等特殊情况,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
行处置,经学校审批同意后,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资
产处置的具体工作。
   (一)报废资产拍卖处置小组由财务处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
办公室、监察审计处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校内相关部门成员组
成。
   (二)在正式进行处置工作之前,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拟处置
的 物资就处置形式、处置时间、处置流程、处置残值评估及处
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形成处置方案。在处置工作结束后
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   (三)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中心依照拍卖方案中的固定
资产发布处置拍卖邀请,至少提前一周将拍卖公告挂校园网信息
公开栏,按招投标管理流程处理。
   (四)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扣除发生于处置报废固
定资产事务的直接费用后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。
   (五)报废处置流程
   1.拍卖处置小组通过现场查看(对大型资产或总价值较高的
资产,可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),对标的物的拍卖金额形成一
个科学合理的底价。 — 9 —
   2.参加现场处置拍卖的竞标单位不得低于 3 家。现场审核
报价人资格,并收取符合资格的报价人的竞拍保证金,保证金的
数额不得低于报价的 20%(进一法取千位整数)或 2000 元人民
币,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预交的,不得参加竞买。
若经过两轮公告,通过资格审核的报价人均未能达到 3 家,
则可采用询价方式,邀请回收公司回收。若报废资产无回收价值,
需聘请回收公司回收,则由回收费用最低者进行回收,回收所需
费用由其他固定资产拍卖所得中支出。
   3.所有竞标价格低于底价时,可进行二次报价,若二次报价
未超过底价,此次现场处置无效,拍卖小组重新邀请新的竞标单
位再次组织现场处置直至处置工作完成。
   4.为防止竞标单位现场串标,通标等现象的发生,拍卖小组
可安排竞标单位分开到现场看标的物,独立填写报价单后密封交
予拍卖处置小组。
   5.所有竞标价格集中后,由拍卖小组现场开标,竞标价格最
高者中标。
   6.中标单位需在学校财务处交清所有款项并与归口管理部
门签订合同及相关拆运资产的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资
产的拆运工作。原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拆运的
协调工作。
第六章 附则
    第十四条 对违法本细则,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
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,均按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处 理,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;触及法律的,移送司法部门追
究其刑事责任。
    第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,按本细则执行。
  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
释。
  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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