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18 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、合理配置和有效
使用国有资产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,保障和促进学校各
项事业发展,根据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
令第 36 号)、财政部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(试行)》(财
会〔2012〕21 号)、广东省财政厅《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
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》(粤财资〔2011〕18 号)、《省直
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》(粤财资〔2014〕16
号)、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公办高校国有资产管
理的意见》(粤教财〔2016〕4 号)、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
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
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》粤教财函〔2017〕165
号文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:学校占有、使用的、依法确认为
国家所有、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,包括用财政
资金形成的资产、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,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
的资产、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、接
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。学校国有资产包
括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、对外投资、无形资产等。流
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(含 1 年)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(包
括现金、存款、存货、债权等);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
期限超过 1 年(不含 1 年)、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、在使
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(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
属设施、设备、文物、陈列品、图书等);在建工程、对外投资、 — 2 —
无形资产(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,
包括土地使用权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、著作权、校名校
誉等)。
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,应当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;
(二)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;
(三)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。
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建立适应高等教
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,健全学校国有资产
管理规章制度,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,维护资产的
安全完整;明晰产权关系,加强资产的监督管理,维护学校合法
权益,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。
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“国家统一所有,财政厅综合管理,
教育厅监督管理,高校具体管理”的管理体制下,建立“学校统
一领导、各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、资产占用单位具体负责、管
理责任到使用人”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制。
第六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,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
口管理,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、使用单
位和个人,各负其责,分别对本部门、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
产的安全性、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资产
委”),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,代表学校统一领导
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。 — 3 —
校资产委主任由校长担任,副主任由分管设备、科技、基建、
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等校领导、校纪委书记担任,委员由学校办
公室、财务、监察审计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
担任。
第八条 校资产委的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政策,根据财
政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,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
法。
(二)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、绩效考核制度,
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。
(三)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
审批,并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。
(四)依法对学校的对外投资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、企业改
制上市、资产重组、产权转让、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学校
重大事项进行审议。
(五)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,完善
企业法人治理结构,建立资产权属清晰、责任明确、经营资产保
值增值任务的产权管理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;负责推荐或委派
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、监事、企业高管;审定、考核学校控股企
业及其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、保值增值任务数额;通过
企业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等形式,依法参与学校参股企业的
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。
(六)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
查。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资
产办”,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),作为校资产委日常办
事机构,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资产委会议决议与日常监督管理
职能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,会同各资产归
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。
(二)按校资产委的要求,检查、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
章制度的执行情况,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。
(三)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、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、产权
登记、产权界定等工作,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
宜进行协调处理。
(四)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处置(调拨、转让、
报损、报废等)报批手续,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,并会
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,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。
(五)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,组织
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,根据校资
产委的授权,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,并依法对投入经营
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。
(六)按校资产委的要求,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、合并、破产、
解散、增减资本、改制与重组、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
过程实施监督。
(七)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、国有
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。
(八)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、资产信息统计报告、
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。
— 4 — — 5 —
(九)负责校资产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,并汇报贯彻
落实情况。
(十)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条 财务处、资源管理处、图书馆、科研处、学校办公室、
网络信息中心、体育部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,作为学
校相应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,负责制定本
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账、卡、物管理和资产清
查、登记、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,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
的申办、注销手续。
(三)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、使用及
处置等申报手续。
(四)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,盘活存量资产,
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,并参与采购、验收、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
工作。
(五)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资产、企业股权等管理及其报
表的统计和报告。
(六)定期向校资产办反映资产变动和存量状况等数据信息。
(七)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
资产实施归口管理:
(一)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、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预算的管
理,建立资产总分类账、对外投资账。 (二)资源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、
科研、行政办公等专用设备、一般设备、交通工具等设备资产的
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,负责仪器设备购置、处置、调剂调配的论
证、审核工作。以及全校土地使用权、公用房屋、建筑物及其附
属设施、家具等管理和定额配置。
(三)资源管理处校园修缮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
物的维修管理。
(四)资源管理处校园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
管理。
(五)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、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,
以及全校文物、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。
(六)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著作权等科研
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。
(七)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、校誉、学校标识类无
形资产的管理。
(八)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与使用,参与网
络设备配置的技术论证,并负责网络设备处置、调剂的审核工
作。
(九)体育部负责全校运动场馆、体育设施、设备等体育资
产的管理。
(十)汕头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出资的企
业进行管理。
第十二条 由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、国
有控股企业、驻外机构(研究院)等法人单位,分别对其法人资
— 6 — — 7 —
产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经营权利,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
责任。
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
部门,对自身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,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(二)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、卡、物进行日常管理,
并负责其日常清理清查。
(三)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校资产委报送本单位占用
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、报告。
(四)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资产配置
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
要,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,通过购置、调剂及接受
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。
(二)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、共用相关资产。
(三)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,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
高。
第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,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
配置标准;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,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
厉行节约的原则,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。
第十七条 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,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
中,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,从经费源头上防控资产的 — 8 —
闲置与浪费。新增资产(含工程建设、修缮装饰等)配置预算一
经批复,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,不得调整。确
需调整的,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。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
关程序的,一律不得购置、新建。
各单位按预算购置资产,按照学校统一招投标管理规定购置;
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,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
于国有资产,由学校及各单位结合捐赠人意愿依法占有、使用,
并及时到资产办登记、办理捐赠资产入账手续。学校自建资产
由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、资产移交手续以及工
程竣工决算,并将竣工资产验收凭证等相关资料交资产归口管
理部门,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、
室外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。
第四章 资产使用
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、
出租、出借等方式。国有资产使用须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
需要,支持学校教学、科研工作任务。接受捐赠的资产,可根据
捐赠人合法的意愿,依法使用。
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。各资产
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。各资产归口管理部
门、各占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,将资产管理
责任制层层分解、落实到具体部门、负责人和经办人,规范资产
的日常管理与维护。 — 9 —
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,每年至少盘
点一次,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,做到资产家底清楚,账
账、账卡、账实相符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;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
问题,应当查明原因,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,并在资产统计信息
报告中反映。
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及各实物资产占用单
位,应专项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,实行对外
开放、有偿使用、专人维护管理,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注重绩
效相结合的原则,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,提高大
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。
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、出租、出借等
事项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遵循集体
决策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,并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
程序报批。
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工作流程是:由拟投资单位提
出书面申请,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、资产清单、合
作意向书或协议草案、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
报告、拟创办公司章程等投资材料,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
意见,送交校资产办审核。经校资产委审批,必要时经校长办公
会讨论通过,需报学校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上报。
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(含房产)对外承包经营管理、出租、
出借的审批工作流程是:由拟承包经营、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
面申请,提交资产清单、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、承租承借方营业
执照、法人证书(或个人身份证)复印件、租借用途,报资产归
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,交资产办审查后,提交给校资产委 审批后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属于需报上级主管部
门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上报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,由校
资产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,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;学
校国有资产(含房产)出租,原则上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,
资产占用单位、监察审计、资产办等部门监督,采取市场化招租
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,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
确定出租价格。
学校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期限,一般不得超过 5 年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、监事和企业
高管,须切实履行好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,在企业重大决
策(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)前,须事先向资产办报告会议议
题、提出建议并请示校资产委意见,校资产委在企业决策会议
前应明确答复;在决策是应严格按照校资产委的授权在会议中
发表意见、不得越权表决,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
外投资;凡有借款的校内单位,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;
不得买卖期货、股票、企业债券、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
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;学校及各单位均不
得将其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,不
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。
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促进科技成
果转化制度,通过奖励技术发明(设计)人企业股份等多种形式,
鼓励科技人员将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投资企业,提升
企业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。
— 1 0 — — 1 1 —
第三十条 资产办应对学校的对外投资、出租、出借的资产,
分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实行专项管理,实时、动态、跟踪监管此
类资产使用状况,并在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相关信息。
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
第三十一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
权,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。资产
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、资产出租出借收入、资产报废残值收
入、其他资产收益等,纳入学校财务预算。
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收益,由校资产委、学校持股单位负
责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收回上交学校;学校资产对外承包
管理、出租、出借的,由承包管理、出租出借单位按照与承包、
租赁(借用)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管理费或租金,收入上交学校;
资产报废残值收入,由资产处置单位收到残值后及时上交学校;
其他资产收益由负责收款单位上交学校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校内非法人经营管理单位占有、使用的
国有资产,将推行有偿使用制度。
第六章 资产处置
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、使用的
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。处置的范围包括:
报废、淘汰的资产,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,盘亏、呆账及非
正常损失的资产,闲置、拟置换的资产,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
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。处置方式包括:报废报损、出售、出让、 转让(含股权减持)、无偿调拨(划转)、对外捐赠、置换、货
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按《汕头大学国有资产处
置管理细则》执行。
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
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、
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,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
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、使用权的行为。产权登记是学校明
晰产权关系、确认资产状况、防止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;学校出
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,是企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
有、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。
第三十七条 资产办根据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
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2〕242 号)有关
规定,组织学校及各出资企业等法人单位,申报国有资产产权
登记。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、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
单位,都必须通过资产办向学校上级申报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
登记,包括占有、变更、注销产权登记。
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
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
进行评估:
(一)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;
(二)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;
(三)合并、分立、清算;
— 1 2 — — 1 3 —
(四)资产拍卖、转让、置换;
(五)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;
(六)确定涉讼资产价值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。
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:
(一)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;
(二)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、资产划转、置换和转让;
(三)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特殊产权变动行为,报经教
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。
第四十条 资产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评估工作。按照
资产评估相关规定,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
构,依法独立开展资产评估工作,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
预评估工作。校内被评估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
关情况和资料,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、真实性和
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和
核准制。评估结果依次经资产使用单位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、资
产办、校资产委审核同意后,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
估备案、核准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校资产委统一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。资产办负
责按照财政部《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管理办法》(财资〔2016〕
1 号)有关规定,办理资产清查立项、清查结果确认等具体组织
实施工作。资产办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、特定经济行为,组织专
项资产清查工作;各资产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,开展日常
资产盘点、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。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、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
果确认等,由资产办按照财政部《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管理
办法》(财资〔2016〕1 号)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确认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及其权限
是: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、依次交资产归
口管理部门、资产办、校资产委逐级审批、签署意见后,由资产
办按以下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:
单项固定资产损失,资产原值已达报废年限的经校资产委批
准后核销,未达报废年限的资产损失,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
审计意见,由校资产委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
议通过后,再报学校上级部门审批核销。
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、坏账损失、存货损失、有
价证券损失、对外投资损失、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,
由资产办提出处理意见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再
报学校上级批准核销。
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
第四十四条 资产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
作,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,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
理信息系统,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。各资产
归口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,及时录入资产数据信息,实现国有
资产的动态监管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报告制度。包括:
重大事项报告、专项工作报告、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、专项资
产信息统计报告;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、企业国有资本
— 1 4 — — 1 5 —
收益及其上缴报告、企业月度报表、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
告等。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四十六条 资产办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财政厅、教育厅等
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、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,
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、使用和结存等状况,及时进行统计
报告。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、信息真实、数据准
确、报送及时。
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
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
年度决算报告、资产专项报告、财务会计报告、资产统计信息、
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,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
管理效益的行为。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,制度建设,资
产配置、使用和处置,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、资产保值增值
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内容。
第四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归口范围内
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,报校资产委批准后
施行。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,真实地反映和
评价本部门、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。
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
相结合,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,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
结合,经营性资产日常运营与目标管理相结合,不断提高资产
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效益。
第五十条 校资产委将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的评价
与考核,尽快制定学校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和任期目标的 — 1 6 —
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,通过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
制,引导企业经理层积极实现较大的资产增值目标,推动企业
的发展壮大。
第十一章 管理责任
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、促进各
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。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,都有管
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,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
全完整,促进其保值增值。
第五十二条 校资产委对全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
统一监督检查。监察审计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,要分别发挥
监察、审计监督、资产归口监督管理的职能,接受师生员工的监
督,承担管理范围内资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,共同维
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、保值增值。
第五十三条 向学校申报国有资产使用、处置等有关事项的
各单位负责人,必须对其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准确
性负责。
第五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,有下列行为
之一的,校资产委有权责令其改正,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
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:
(一)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,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,造成
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、不提出建议、不采取相应
管理措施、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二)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,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; — 1 7 —
(三)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、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
产,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;
(四)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、监事和企业高管,未事
先向校资产委报告企业重大决策(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议题
等)、或未事先请示校资产委意见,或在会上未按照授权表达学
校意见、越权表决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、影响企业资产保值增值
的。
第五十五条 资产的占有、使用单位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归
口管理部门和校资产委有权责令其改正,并按管理权限,由学
校按财政违法处罚相关法规的规定,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
任人的责任:
(一)未按其职责要求,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,造成资产流
失的;
(二)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、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、
隐瞒真实情况的;
(三)未按规定程序报批,擅自转让、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
产用于经营投资的;
(四)弄虚作假,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
的;
(五)对投资经营的资产,不履行投资者职责、不认真进行
监督管理,不收缴资产收益的。
第五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
成学校资产损失的,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:
(一)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,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; — 1 8 —
(二)造成各类材料、燃料、消耗物资、低值易耗品等资产
损失的,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;
(三)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,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予
以赔偿;
(四)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,按无形资产摊销后余额价值予
以赔偿;
(五)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,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
当期应得收益,与其市场价值就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;
(六)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,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。
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、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,
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,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
接责任人的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二章 附 则
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,可以根据
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,报校资产委审查批准后执
行。
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
解释。
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Copyright©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. 汕头大学资源管理处版权所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