汕头大学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21-11-18 点击数:

   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,加强我校材料、低值
品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,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提高物
资的经济效益,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。根据《高等学校材料、
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 [84]教供字 20 号中的有关规定,结
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第二条 按照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专人负责”的原则,
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,
校、处/院(中心)、系分级管理,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。
   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品、易耗品范围。
    1.材料: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,
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    2.低值品: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、易耗品范围
的用具设备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、小家电、
低值家具等。
    3.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、实验模型、实验用
小动物等。
    第四条 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一级分类按《高等学校材料、
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执行,二级分类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办
公室与各单位协商确定后报教育厅备案。
    第五条 零星采购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,采购单位制订计
划后,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,从学校认定的网上采购平台或学校
通过招标确定的供应商进行统一采购,审批、结算。无法从上述
渠道采购的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及大批量采购的物资,则按照 — 2 —
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》、《汕头大学经费开支若干
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    第六条 购置贵重金属、放射性同位素、剧毒化学品、易制
毒化学品等材料,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及保卫处审批后方能
购置。
    第七条 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购置后,须经购置单位验收,
验收人必须是各单位的专职/兼职设备管理人员。验收后在资产
管理系统中登记,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。
   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建立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等
存货进出库明细帐,及时核对库存,做到帐物相符,并定期进行
盘库。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或项目计算机配件及配套
外围设备采购进行严格把关,采购计算机配件及配套外围设备均
需单独开具发票,不能与其它采购项目合并开票。发票均需附上
有效清单,手写清单视为无效;若是网购,须附含电脑配件明细
内容的网页打印件。电脑配件领用时需列出清单,由使用人签领。
审计、财务、设备部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、盘点,每年底进行
一次全面盘库。若发现有违规情形将追究项目负责人与验收人等
人的责任。
    第九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,做到存放有序,零整分
开,帐物对号。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。
   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在用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进行
定期抽查,每年全面清查一次,进行帐物核对,做到帐帐相符,
帐物相符。
  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(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
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— 3 —
和其他化学品)要加强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。对剧毒和放射性物
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,精确计量和记载,严加保卫,注意存放安
全,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。具体执行见《汕头大
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
    第十二条 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的校内调拨须经单位负责
人审批,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审批,由调入、调出
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调拨和帐务处理手续。
   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损坏和丢
失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  第十四条 所有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有价调拨费、报废处
理费、赔偿费等由学校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 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,加强对材料、低值品、
易耗品的管理。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
品管理,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,对违法、违
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学校主管部门每年需组织对各院
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,对帐物相符情况进
行抽查核对。
  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 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,各单位可根据本办
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,制定有关补充规定,并报资产与实
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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