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,提高采购效率,维护学校公共利益,促进廉政建设,根据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》(修订)(汕大发〔2020〕131号、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汕大发〔2020〕132号)的精神,结合资源管理处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“零散采购项目”,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、且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。
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贯彻“过程可溯、终身留痕”的风险防控精神,努力实现“优质高效”的目标。
第四条 各用户科室和个人均不得故意将同一预算项目、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、拆解拆分或者其它不当方式规避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》及本条例所要求的采购方式。
第五条 各用户科室(或相当于科级设置的单位)应加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和预算管理,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,严格按照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》及本细则之规定实施采购,并对采购活动全程负责。
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0.5万元的,采购方式根据实际确定,由用户科室负责人审核后、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审批。
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0.5万元(含)以上不满2万元的,由经办人填写采购计划表,经用户科室负责人、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审核,报资源管理处处长审批。采购方式由用户科室负责人报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决定。
第八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(含)以上不满5万元的,由用户科室填写“采购立项表”、“处务会会议议题表”后提交资源管理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。由于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处务会研究的,可由资源管理处党政负责人直接审批。
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(含)以上不满5万元的,原则上须进行多家比价。多家比价须优先利用汕头大学竞价网实施网上竞价。不适合网上竞价的,由用户科室自行组织线下比价。线下比价后须填写比价结果报告单,并由经办人、用户科室负责人、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、处长签名。
不适合多家比价的,由用户科室作出书面说明报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、处长批准。
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,无论预算金额大小,均须按《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汕大发〔2020〕132号)第五条的内容要求执行。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》按省财政厅公布的通知执行,各用户单位对目录有不清楚的,应主动咨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后再实施采购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资源管理处各部门(包括附属单位)因工作需要而实施的采购行为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资源管理处,具体解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科负责。
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,条款内容若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,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。
附件
1:采购计划表(不满0.5万元)
2:采购计划表(0.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)
3:采购立项表(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)
4:比价结果报告单